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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7日,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專項行動檢查中發現,河北標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在河北駿岐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天展科技有限公司均處于停產狀態,工況不符合監測要求的情況下,于2022年4月16日和4月17日對河北俊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了廢氣和噪聲監測,于4月17日和4月18日對河北天展科技有限公司開展了廢氣和噪聲監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
1.出具虛假監測報告:執法人員通過查詢環保設施運行狀態在線監測系統、經企業負責人在國網APP查詢、通過電力部門調取這兩家企業4月份用電單據,顯示檢測期間這兩家企業關聯的生產設備和環保治理設備均無電量產生,處于停產狀態,從而證實河北標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行為。
2.“惡意”注銷規避行政處罰行為:2023年6月14日,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在調查期間,執法人員通過多種渠道都無法同該公司取得聯系。2023年6月26日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河北標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發起了簡易注銷申請,正在進行公告(公告期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
如果該公司完成注銷流程,待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結束后,即使生態環境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該企業已被注銷,也將無法執行。河北標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存在試圖利用注銷公司營業執照的方法逃避行政處罰的行為。
河北標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報告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加強監測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遵守監測規范,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規定保存監測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接受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違規操作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對于該公司試圖利用注銷公司營業執照的方法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時間節點在網上對河北標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申請簡易注銷,提出注銷異議,并向檢測公司注冊地石家莊市高新區行政審批局送達《關于河北標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簡易注銷異議函》,建議暫停該公司注銷程序,石家莊市高新區行政審批局予以受理并終止了該公司的注銷程序。
簡化企業注銷手續、降低企業退出成本,是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在一些地方,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一兩天甚至就可以辦好注銷手續,給企業提供了極大便利。然而,某些環境違法企業卻對這一便利舉措動起了歪心思,試圖借之逃避法律責任。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個別企業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既未及時履行處罰決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后,受處罰企業享有60日的申請行政復議期以及6個月的提起行政訴訟期。在法定期限結束后,生態環境部門向法院申請執行處罰決定時發現,企業早已被注銷,無法對企業進行強制執行,給環境執法和司法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
必須向有類似想法的企業提個醒:惡意注銷逃避不了法律制裁。對于企業惡意注銷逃避處罰的行為,法律上有兩種方式可以處理。
一是撤銷注銷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等規定,涉案企業在申請注銷登記時隱瞞未履行行政處罰義務等情況的,可商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注銷登記。
二是變更或追加股東等為被執行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可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追加涉案企業股東等作為被執行人。
為杜絕惡意注銷逃避處罰現象,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建立相應的防范機制。
加大涉企普法宣傳力度。通過媒體宣傳、送法入企、員工培訓、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提高企業人員的法律素養,增強守法意識,消除企業逃避法律責任的僥幸心理。
完善處罰跟蹤落實機制。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監管部門網站等途徑,主動查詢了解被處罰企業相關工商登記信息,跟蹤處罰落實情況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行政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打通部門之間信息壁壘。對環境違法企業作出行政處罰后,應及時抄送給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預警提示。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尚未履行處罰義務的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從嚴審查并及時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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